《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但在該《條例》生效(2021年5月1日)前,有大量公司在名稱中使用“金融”“金融超市”等字樣,公司名稱或經營范圍中使用上述字樣,并不等于該公司開展的金融業務已經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
案情回顧
某信息咨詢公司通過開辦“金融超市”,未取得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擅自對外發布吸收存款信息,以月息9厘的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群眾180余人吸收存款,涉案金額1700余萬元。
作案手段
一是企業名稱中使用“金融超市”字樣。老百姓極易被迷惑,認為其是正規金融機構。
二是承諾“高息回報”。因承諾利息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老百姓極易被吸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