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低于在職應發工資的部分 可否要求補發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71170的網友留言咨詢: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低于在職應發工資的部分,可以要求企業補發嗎?企業可以不補嗎?
煙臺市醫保局對此回復:您好,感謝您對醫保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生育津貼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按月發放。如有疑問您可撥打6781767,說明具體情況后咨詢。《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增加的60天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如對增加的60天產假和護理假工資有異議,請您咨詢人社部門,電話12333。謝謝!
責任編輯:王櫻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