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醫院合規醫療費用是否可以回原定點醫療機構報銷
膠東在線消息 問題編號為1105646的網友留言反映:本人是慢性病患者,指定報銷醫院在萊山毓璜頂分院,因經常沒有我需要的藥品,4月28日在煙臺山醫院開了一種藥,沒有提前到毓璜頂分院進行診斷,直接去的煙臺山醫院診斷就開了藥。隨后又來到毓璜頂分院開別的藥然后報銷,卻被大夫告知不能報銷。而且醫保的大夫態度特別不好,告訴我滿一年可以起走,最后也沒有給報銷。應該怎么報銷,還是就說自己負責?
醫保局對此回復:您好,感謝您對醫保工作的關注和支持。門診慢病患者選擇一處門診定點醫療機構日常就醫購藥并簽訂協議(傳染病類、精神病類除外)。日常就診首選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為防止重復檢查、用藥,如定點醫療機構無法滿足日常就診需求,確需到其他二級以上醫院就診時,經定點醫療機構責任醫師開具所需藥品處方,并經醫院醫保辦備案后,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可以回原定點醫療機構報銷。醫院醫生態度問題,建議您向衛健部門反映。謝謝!
責任編輯:于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