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繳納印花稅 免征契稅
膠東在線消息 近日,問題編號為1065762的網友留言咨詢:老人去世,房產繼承給2個兒子其中的一個,繼承人目前名下沒有房產,請問需要繳納的費用都有哪些?新規定明年9月1號實行的跟現在比有區別么?謝謝!
煙臺市稅務局對此回復: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需要繳納印花稅,免征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五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繼承所書立的書據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五,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根據國稅函[2004]1036號文件第一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五)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