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日上午,由成武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山東首例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在成武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D3084次列車從荊州前往漢口,同日乘坐T182次列車從漢口至商丘,并于同日從商丘回到成武縣大田集鎮田塔村的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現發熱、干咳、乏力等癥狀,隨即到本村衛生室就診;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鎮醫院就診,醫護人員詢問其是否有武漢接觸史,田某某予以否認;1月23日,田某某被收治于成武縣人民醫院呼吸內科,治療期間仍故意隱瞞治療史、武漢接觸史、發熱史,隨即被安排入住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被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追查到其從湖北回成武的行程,被告人和其家屬仍對上述事實予以否認,當日下午田某某被轉移至感染科病房;1月26日上午,田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2月8日,田某某經治療病愈,當日,成武縣公安局以其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其立案偵查并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繼續對其采取隔離措施。2月23日,田某某被解除隔離;2月24日,成武縣公安局以田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移送成武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田某某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防疫機構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隱瞞自己的行程、病情和密切接觸人員等情況,前后共造成37人被隔離,引起新冠肺炎傳播嚴重危險,嚴重危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成武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張依盟通訊員黃瑩李瑞娟報道)